商标权的保护有哪些特点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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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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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指的是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依法授予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权人享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部分,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类别性等特点。下面朗辰知识产权小编给大家分别讲解一下这几个特点。
一、独占性
独占性也被称为专有性或者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具有独占使用权。即除了商标权人外任何人不得在不经过其许可使用该商标。国家授予商标独占性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商标注册,建立一种特定的商标和产品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不会混淆产品。商标的独占性具体表现为下面3个方面。
1.商标权人有权依法将其注册的商标在经过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
2.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其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但该许可或转让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二、时效性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法律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是有时限的,超过保护期后,法律将不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的期限为10年,但在保护期限到达前12个月内可以对其进行商标续展,每次续展商标权的保护期也是10年。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是宽限期内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则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地域性
商标的专有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哪国注册即受到哪国的保护,其它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如果想受到其它国家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在其它国家进行申请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四、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和我们的普通物权不同,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其构思,设计,申请都凝聚了商标权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陌陌”,“QQ”商标等,其商标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五、类别性
注册商标的类别性,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只对该商标经过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类别进行保护,在未注册的类别上不保护。商标类别是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的。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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