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协定》建立的目的及内容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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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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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别同类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标识,其在查询,使用,注册,管理中都都需要指定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建立商标的分类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在商标检索、审查、管理、统计等工作更加科学方便。因此各个国家在建立商标保护制度的时候,都会建立相应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
但是随着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希望自己的商标也能在外国得到保护,因此注册国外商标,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采用的商标分类都不相同,这样产生了很多的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关于供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中国于1994年5月加入,该协定在1994年8月9日正式适用于中国。
《尼斯协定》建立的目的
《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即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商标分类并保证其实施。而《尼斯分类》是在总结和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也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便利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加强了国家间商标事务的联系。
《尼斯协定》是巴黎工业产权联盟成员国间签订的商标国际分类协定之一,是在《巴黎公约》基础之上的政府间多边条约。《尼斯分类》的效力取决于特别联盟的每个国家(即《尼斯协定》的批准国或加入国)。在对任何规定商品商标提供保护范围的评估或对服务商标的认可方面,《尼斯分类》对特别联盟国家不具有约束力,特别联盟各国可以保留将《尼斯分类》作为主要体系使用或者作为辅助体系使用的权利,《尼斯分类》对缔约国没有强制约束力。《尼斯协定》并不禁止没有参加协定国家采用它建立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只是非尼斯联盟成员国没有资格派遣代表参加修改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

《尼斯协定》的内容
《尼斯协定》体系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有关尼斯协定的基本规定,包括:建立特别联盟;采用国际分类;分类的说明和文字;分类的法律效力和使用;专家委员会;变更的通知、生效和公布;特别联盟大会;国际局;财务;第5条至第8条的修正案;批准和加入;生效;有效期;修订;退出;与《巴黎公约》第24条的关系;签字;文字;保管人员职责;通知;等等。
第二部分内容即为上文提及的尼斯分类。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是由一个类目清单组成,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大类又分为1万多个小项,商品和服务的项都是按照拉丁字母ABCD的顺序排列。
尼斯分类由两表组成:①根据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根据需要可以附加注释;②根据字母顺次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类别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根据1-45类的顺序进行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随后列举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序号,便于查找。每一类均有一个注释,对本类别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等作了说明,该注释对区分一些易混同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字母分类表则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如果无法对某一商品分类,实务中遵循这样的标准:①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②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③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④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⑤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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