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介绍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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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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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条约》
1994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在日内瓦主持召开外交会议并签署了《商标法条约》(简称TLT),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签署了该条约。
TL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其宗旨就是对各国商标局的程序所必须遵守的标准作出规定,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简化、协调各国有关商标的行政程序,为当事人在成员国注册商标提供最大便利,促进缔约国之间商标权的互相保护。
TLT对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条约内容包括主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注册证明,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多个类别的注册以及变更,转让;注册即续展注册的有效期统一为10年,不必就每一份申请提交一份代理人委托书,不得对签字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证明、确认。这一系列的规定极大地简化了商标申请人在各成员国之间进行申请注册和保护。

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WIPO于2006年在新加坡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以下简称STLT),于2009年3月16日生效,这是最新的国际商标立法。我国于2007年签署该条约,但没有正式批准加入。
STLT是在1994年TLT的基础上制定的,通过对TLT适用10年间的经验总结,并充分考虑通信技术发展的基础,从而修订TLT部分条款并签署了STLT。
STLT统一和简化了商标申请的行政程序,促进了各国商标制度的趋同,这将有助于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降低交易成本,并有利于商标主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缩短授权周期。STLT允许商标注册人和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有效地处理和管理不断发生变化的商标权。STLT所确立的商标行政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并考虑到了电子通信设施的优点和潜力,同时较好地平衡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需求。
STLT对TLT的修订主要涉及下面几个方面:
1.扩展了条约的适用范围,STLT不仅适用视觉商标,还可适用于气味商标和听觉商标和其他非传统性商标;
2.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件的规则;
3.增加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包括延长期限、继续处理和恢复权利三种形式;
4.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则,规范和完善了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
5.增加商标主管机关在驳回申请前与申请人交换意见的程序,将当事人在回复注册主管机关意见的时间延长,并适当给境外当事人更充足的提交材料的时间。
此外,STLT还确定建立“缔约方大会”机制,邀请缔约国及政府间组织参加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修改条约内容。
STLT多为商标申请、注册、许可和转让等程序上规定,旨在从程序上统一各缔约方的商标法,从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国际商标法制度最新的发展趋势,我国申请加入有自己多方面的考量,其条约的规定对中国商标法的修正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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