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优缺点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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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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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其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建立商标国际合作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891年4月法国、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并于1974年制定了《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我国于1989年10月正式成为该协定(我国适用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成员国,截至目前,《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已经达到95个。
《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注册的申请、国际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等几个方面。
一、《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
①申请主体:根据第1条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未参加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其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土内设有住所或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可以视为缔约国的国民。
②申请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③申请文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协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以法语,英语制作申请书。
④申请程序: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已在原属国取得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所有人通过原属国的商标注册机构(我国是国家工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设在瑞士日内瓦)提出。一般按照如下步骤完成申请:
a.向原属国商标注册机构传交申请文件阶段。传递申请文件不限于书面形式,也可通过电报、电传等形式;
b.初步处理阶段。原属国商标注册机构需对申请文件初步处理,如需证明该申请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薄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日期、号码和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等;
c.缴纳费用阶段。包括“国家层面的费用”和“国际费用”;
d.国际局注册阶段。国际局对申请予以注册并通知原属国注册机构,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刊物进行公布;
e.申请领土延伸阶段。完成注册后并不意味着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得到保护,申请人还需在提出商标国际申请时或在国际注册完成后提出领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f.批驳阶段。国际局对商标申请的核准和注册不能取代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的审查和注册。该指定国接到国际局通知后,可以在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提出后一年内向国际局发出批驳通知和理由,若指定国未在一年内作出不予保护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内注册效力。

2.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完成马德里国际注册全部程序的商标,可以获得与该国注册的商标一样的保护。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受保护的国家内享有独立使用其商标、禁止他人侵犯商标权及为排除他人的商标侵权而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有效保护期为10年,期满可申请续展。
3.马德里商标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商标注册具有独立性。国际注册的商标在5年之内在被指定国家的保护是依赖其所属国的保护的,即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若该商标在原属国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或其他原因导致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在所有被指定的缔约国都会丧失法律保护;但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注册同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相互独立,即国际注册不再依存于原属国的注册,获得完全独立,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脱离关系。
二、《马德里协定》注册的优缺点
1.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点
①简化了申请和注册手续,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
②费用低廉,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 -1/1;
③时间周期短,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申请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2.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缺点
《马德里协定》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商标国际间注册的多边国际条约,该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适用《马德里协定》;该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注册或基础申请为基点,且申请仅限于国内相同商标的国际注册,基于该协定的种种限制,某些与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并未参加协定,由此我国企业也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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