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以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策略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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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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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驳回的案件中,除了以绝对理由驳回外,还可以以相对理由驳回,这里的相对理由主要有:同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权利冲突和同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的冲突。当出现驳回时,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驳回理由,采取相应的复审策略,争取拿到商标权。
遇到以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采取下面的3种方式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1、以驳回商标在对于商品/服务与在先商标不类似和不近似为由
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不近似,和或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注意事项:
(1)在双方商标差别较大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供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因而与他人在先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小。
(2)使用证据主要包括:商业使用证据(如产品原件、产品包装原件、产品说明书、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企业内部资料等其他标示了复审商标的物证资料;引证商标涉及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出口商品的报关单、销售网络、年度排名等销售资料),以及商业宣传证据:广告发布合同、广告照片、参加展览展会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宣传册(单页)、广告宣传费用发票、消费者问卷调查表、各地代理商反馈等。

2、以引证商标不构成阻挡为由
(1)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将在先商标转让于申请人或撤回/注销在先商标,因而在先商标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注意事项:
①首先需要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通知评审委员会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注销手续正在或将要办理,请求暂缓审理。
②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手续最好在3个月后补期限内提交,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商标局。
③在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实质为同一企业的,也需要对申请商标或在先商标办理变更、转让或对引证商标办注销手续。
(2)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就双方商标的共存达成并存协议。鉴于双方商标的差异以及考虑到商标权的私属性,在先商标不应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注意事项:
①首先需要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共存协议或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不能同时提交的需要在3个月内后补,3个月以后发生的可以按照新发生证据提交。
②以上共存协议或同意书需提交公证认证件。
③实践中,只要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是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即尚有区分的,同意书一般都能帮助克服驳回。但如果商评委认为双方商标共存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会对同意书不予采信。
(3)根据《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在先商标无效的证明文件(官方裁定、商标档案等)。
3、以申请暂缓审理为由
申请人已经或者将要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撤销、无效宣告或驳回复审申请,可以基于此事实提交复审申请,并请求商评委暂缓对该复审申请的审理或请求并案审理。注意事项:
(1)在先商标被提异议、撤销请求暂缓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的,需要递交完整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给商评委参考。在先商标被提无效宣告的,需要在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均提交并案审理请求。
(2)根据2014年《商标评审规则》,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评委可以决定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
(3)在先商标案件审结完毕的,申请人需将相关案件裁定补充提交至商评委,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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