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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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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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指的是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和相关法律程序。和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时,很容易就联想到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中凝集的商誉较高。商标的驰名可能来源于大量广告宣传,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指代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或品味高尚,久而久之商标就成为了质量或品味的化身。
3、某些驰名商标还具有表现和彰显使用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这与普通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有所不同。

基于上述驰名商标的特征,如果不制定特殊的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很多不合理的结果。
1、由于很多国家都实行注册制,商标权的获得是在先申请原则。即使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驰名,但只要没有进行注册,驰名商标所有者就无权通过商标法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如果他人抢先将驰名商标予以注册,则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使商标驰名的人反而无法再继续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而抢注者就可以无偿地将凝集在驰名商标中的商誉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会助长违背诚实信用的恶意抢注行为,有损于市场秩序。
2、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也具有地域性。在一国通过注册或在先使用取得的商标权不能当然地在其他国家受到承认和保护。商标即使在其他国家的相关公众中已经非常驰名,但只要其没有在该国进行过使用或注册,就无法受到该国商标法的保护。这就可能导致在该国发生对未注册和使用的外国驰名商标进行擅自使用和抢注的情况。
3、与普通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功能相适应,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消费者因他人假冒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保证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避免上当受骗。据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因而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具体的法条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比如: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4、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5、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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