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撤销怎么操作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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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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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即给予核准注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但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即使已经获得了注册,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此类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有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商标异议撤销,指的是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际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商标异议撤销的主要内容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争议商标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相似的事实,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有两种情况:
①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②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连续3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对此,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2.争议撤销。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而撤销商标或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这种处分或决定,取决于商标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意愿。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①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②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③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④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⑤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1,2两种情形中,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在3、4两种情形中,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3,4,5三种情形中,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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