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及可以不中止的情形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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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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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多被告会选择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来抗辩,证明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如果出现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因此,当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人民法院将面临上述情形。但专利无效纠纷解决程序可能需要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可能要中止等待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为了规避侵权责任,利用无效宣告程序拖延侵权诉讼的审理。
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对于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而对于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中止诉讼。可见,对于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不中止诉讼是原则,中止是例外,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诉讼是一个原则,不中止是例外。原因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初步审查就获得了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权利的稳定性相对发明专利要差一些,为了避免造成两个诉讼结果的冲突,一般要等待专利无效纠纷的最终结果。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

1、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这表明人民法院可以从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是稳定的,如果推定其有效继续审理,将来与无效审理结果相冲突的几率较小。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这一规定一般称为“现有技术抗辩”,即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被诉的行为属于使用申请日以前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定被告不侵权。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对被告提出的宣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及其依据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依据的理由根本不可能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宣告无效,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的诉讼。
4、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于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其法律稳定性比较高,人民法院不中止侵权诉讼,将来和无效诉讼结果相冲突的可能性较小。
此外,司法解释还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其目的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不需要中止的情形,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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