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和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判断规则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1-02-01
-
对于等同侵权中的等同特征指的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那么如果技术特征为数值,和数值范围时,又该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等同特征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7条对数值和数值范围是否构成等同特征作了如下的规定: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数值特征,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数值特征为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上述条款共3款,其中第一款涉及数值范围特征的内容,规定了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适用空间;第二款对具有特殊限定的数值特征的等同适用进行了限缩;第三款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特征,在等同原则适用上作出比发明专利更为严格的规定。

我国之所以对数值范围在适用等同原则方面作出区别于非数值和数值范围特征的特殊限定,具体由以下几点理由:
1、相对于文字描述类技术特征,数值范围特征的边界是清晰的,明确的。
相对于文字描述类特征具有表意的局限性,数值范围特征能够客观的反映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方案的技术效果从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其权利边界是清晰、明确的,如果轻易适用等同原则进一步扩大其范围,会使其原本清晰的权力边界模糊化,这样反倒不利于社会公众在专利文件所公示的临界点之外继续进行技术探索和创新。因此,对于本身已经属于一个范围的数值特征,一般不宜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已有范围扩大为一个更为宽的范围。
2、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的大小,与专利权人的研发广度和深度直接相关的,数值范围特征等同特征的认定规则和其对社会的贡献应该对等。
一般而言,专利权人所选取并写入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都是经过试验验证能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该数值范围属于其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在其选择的数值范围之外的其他数值,专利权人当初或者是没有对此进行实验、研发,或者经过实验后认为其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没有将其纳入选择范围。即,这些没有被专利权人研发过或者已经被其排除掉的数值特征,不属于专利权人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这些数值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就会使专利权人不合理地垄断其没有研发过或者已被其排除掉的数值特征,这样做将会阻碍公众对现有技术的正当使用,或者压缩他人在发明人当初没有研究过的领域进行创新。
在线客服
如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服务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