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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协定》-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1-01-25
   一、国际注册日
 
   《海牙协定》国际局在收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应该立即,或者在对不规范内容作出更正后立即对每一件提出国际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应由国际局予以公布。此种公布应在所有缔约方被视为具有足够的公开性,不得再对注册人要求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国际局应在公布之前对每一件国际申请和每一件国际注册保密。
 
   二、申请驳回
 
   《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任何被指定缔约方的局,在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或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未符合该缔约方的法律给予保护的条件时,均可部分或全部驳回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效力,但任何局不得以本文本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或超出或不同于这些规定的关于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的要求未依该有关缔约方的法律得到满足为由,而部分或全部驳回任何国际注册的效力。
 
   2.对国际注册效力的驳回应由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驳回通知的形式告知国际局,任何驳回通知均应说明驳回所依据的全部理由,国际局应将驳回通知的副本传送给注册人,不得延迟。
 
   3.注册人享有的补救办法应与如同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依作出驳回通知的局可适用的法律予以保护时相同。此种补救办法应至少包括可能对驳回进行重新审查或复审,或对驳回进行上诉,而任何驳回均可在任何时候由发出驳回通知的局部分或全部撤回。
 
   三、《海牙协定》对单一性的要求
 
   《海牙协定》第13条就外观设计申请的单一性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凡在参加本文本时其国内法规定,同一件申请中的外观设计须符合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同时生产或同时使用的要求,或须属于同一套或同一组物品,或规定在一件申请中只能要求一项独立的、明确的外观设计的缔约方,可以声明的形式就此通知总干事。但任何此种声明均不得影响申请人根据第5条第4款在一件国际申请中包括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使该申请指定的缔约方已作出这一声明。

 
   四、《海牙协定》国际注册的效力
 
   自国际注册日起,国际注册应在每一个被指定缔约方至少具有与要求依该缔约方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所正规提出的申请同等的效力。国际注册在其局未根据第12条发出驳回通知的每一个被指定缔约方中,应最晚自该局可以发出驳回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缔约方依实施细则已作出相应声明的,最晚于该声明中所确定的时间,具有与依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予保护同等的效力。如果被指定缔约方的局发出了驳回通知,而随后又将该驳回部分或全部撤回,该国际注册应在驳回被撤回的范围内,最晚自该驳回被撤回之日起,在该缔约方具有与依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予保护同等的效力。国际注册依前内容被给予的效力,应按其由被指定的局从国际局所收到的,或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按其由该局办理的程序所修正的,适用于被提交国际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凡局是审查局的缔约方可以声明的形式通知总干事,其系申请人的缔约方的,国际注册中对该缔约方的指定没有效力。如果国际申请中写明,已作出前项所述声明的缔约方既是申请人的缔约方,又是被指定的缔约方,国际局应不理睬对该缔约方的指定。
 
   五、专利无效宣告
 
   《海牙协定》第15条对国际注册的无效宣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未及时给予注册人以行使其权利的机会的,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机关不得宣布国际注册的效力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部分或全部无效。国际注册的效力被宣布在其领土内无效的缔约方的局,只要该局知悉该无效,即应将其通知国际局。
 
   六、权利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
 
   《海牙协定》第16条就权利变更及其他事项的登记作了具体的规定。国际局应按规定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如下事项:
 
   1.就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的缔约方和对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或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出的国际注册所有权的任何变更,但条件是新注册人须有权依第3条提交国际申请;
 
   2.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的任何变更;
 
   3.对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代理人的指定及关于此种代理人的任何其他有关事实;
 
   4.注册人就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的缔约方对国际注册作出的任何放弃;
 
   5.注册人就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的缔约方对将国际注册限于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一件或若干件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出的任何限制;
 
   6.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对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或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效力宣布的任何无效;
 
   7.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涉及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或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任何其他有关事实。
 
   七、首期期限、续展及保护期
 
   通过《海牙协定》递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应以5年为期进行,自国际注册日算起为首期,续展期为5年。只要国际注册已经续展,除另有规定外,其在每一个被指定的缔约方的保护为自国际注册日算起15年。如果被指定的缔约方的法律对依其法律给予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保护期超过15年,只要国际注册已经续展,保护期应与该缔约方的法律规定的相同。每一缔约方均应以声明的形式将其法律所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通知总干事。国际注册的续展可就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的缔约方并对被提交国际注册的任何或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国际局应将续展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上,并公布关于这一情况的通知,向每一个有关缔约方的局寄送一份公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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