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2-24
-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有一个先用权的概念。先用权根据的是《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权的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实际情况中往往最先发明的人,或者最先实施的人并不是最先申请的人。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先用者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提出专利申请晚了或者没有提出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纠正这种可能的不公平,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一般都引入“先用权”制度,允许先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如果起诉其侵权专利权的,使用人可以主张先用权进行抗辩。

享有先用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1、必须有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的行为。在先使用人必须已经开始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做好了必要的准备。相同的产品和相同的方法是指与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相同的产品、方法。“为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做好了必要的准备”,指先用者已经完成为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则上述行为必须在优先权日前已经进行。如果上述行为是在申请日后进行的,则不享有先用权。
3、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即先用者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此而进行的准备,必须是根据申请日之前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的。合法途径,包括,在申请日前合法受让的发明创造,或者是从专利权人那里合法地获得相关技术信息。
4、先用者的实施应当限于原来的规模。先用者获得保护的范围,是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的范围内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以上4点就是享有先用权必须满足的条件。这里很多人会感觉先用权和专利的新颖性条件会矛盾。即先用者既然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那表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备专利性。但是,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尚未使有关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未构成破坏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如果先用者是在专利权人的申请日前公开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并予以销售,则先用者就不用主张先用权了,可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最后,补充一点:先用权的移转(包括转让、继承等)或者许可是受到限制的。即先用权除是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否则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在线客服
如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服务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