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格式要求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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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中引用部分需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需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特征。例如,某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枕头,包括枕套和枕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的中间部分有凹陷槽,在该凹陷槽中有颈垫”。从属权利要求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垫内装有永磁体和药物”。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颈垫内装有永磁体和药物”是对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颈垫”的进一步限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例如,某申请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摄像机调焦装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其中权利要求3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权利要求3只能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或2……”这样的择一方式引用,而不能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和2……”的表述方式。
除此之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其中,该权利要求4本身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也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4的引用关系不正确,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
需要说明的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可以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另外,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括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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