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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有哪些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18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让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在一些行业或者领域,这个优势会非常明显。因此一些竞争对手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概况的来说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分为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两类。
 
   一、合法手段获取
 
   1.独立开发获得;
 
   只要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通过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则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2.用反向工程获得;
 
   也叫做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3.接受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获得;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4.合法购买获得;
 
   商业秘密权利人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转让给他人,取得的商业秘密为合法获得。
 
   5.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非法手段获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业行为均属于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规的非法手段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非法获取。
 
   1.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
 
   2.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
 
   3.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
 
   4.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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