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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归属如何判定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2-14
   一、职务商业秘密的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类似,只要公司员工是在执行其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或者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使用权和转让权都属于公司。同时公司必须对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报酬。但如果公司提前和职工事先有约定其归属的,该技术成果的归属应按约定判定。
 
   具体的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或者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有下面几种情形:
 
   ①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②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③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④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合同法》对技术成果的归属做了如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以其他组织可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成果的归属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判定,如果双方提前订立好其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的,则按约定分配。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的,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使用、许可使用和转让这些技术秘密成果,但转让该技术秘密,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时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这种转让和许可行为是无效的。
 
   二、承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秘密归属
 
   对于承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秘密归属的判断,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但一般认为企业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商业秘密应该归承包人所有。
 
   上面说的企业承包经营,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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