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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2-14
   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将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里。从这些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保护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例如: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雇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2)用不法手段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或泄露;
 
   (3)引诱他人窃取、泄露别人的商业秘密;
 
   (4)为竞争或图利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利用交易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图纸、配方或者制造方法等,或将其泄露给他人。


   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法侵害商业秘密做了规定,即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同样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该条同时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层面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辖、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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