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享商业秘密的情形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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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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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一项技术时,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开发之前制定对应的合同,约定研发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是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事后也不能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其归属的,则可依法确定当事人均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技术情形下的成果的归属权问题。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当事人均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际情况下,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模式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共享,应该注意下面四点:
1、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事前约定成果共有的,则共有人均享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正常情况下为了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共有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利益分配具体方法;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均有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权利,由此取得利益,归实施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方所有。但是,如果要行使转让权,则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当事人共享。如果事前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开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的,应依约定或依法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通常情况下,还应向开发方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2、在合作开发关系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归一方所有的,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商业秘密的,须各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当事人合理分享;如果约定共有的,或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依其他途径无法确定归属权而依法共有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如果事先对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事后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则通过协议补充成果归属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商业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商业秘密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4、如果在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涉及开发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约定的保密事项已由第三人公开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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