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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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修正)》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秘密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下面详细说明商业秘密的这三个要件:
一、不为工作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怎么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也提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
上面有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介绍过于抽象,简单来说凡是具有下面情形的,可以认为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相对的公众所知悉一般包括:①已由国内外公开媒体所公开;②已为国内所公开使用;③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④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即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或者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在判断一项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如果不具有可应用性,无法投入使用,也就没有价值可言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利益,也包括潜在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
3、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上面关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保密措施既包括对于内部人采取的,如企业员工,也包括对于外部人的;既包括对物采取的保密措施,如配置专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也包括对人采取的,如与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总之,只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达到合理的程度,才可能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
那么具体什么情况才被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呢?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4、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以上便是朗辰知识产权小编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详细解释,希望对贵公司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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