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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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人身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下面一橙知识产权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这几相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指的是作品的作者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公之于众并不要求公众对作品实际知晓,只要存在公众知晓作品的可能性即可。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表作品的时间、地点以及发表作品的方式。如果发表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即使作品已经为许多人所知,仍应认为没有公开发表。
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著作权人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正常情况下,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发表权可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例如,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发表该作品;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指的是作者拥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
在各项人身权利中,署名权的人身专属性最强,因此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作者也享有署名权;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作品著作权,但署名权除外。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
作者可以自己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授权他人修改,是作者行使修改权,并不是他人行使修改权。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第1项规定,作者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立,重点在于维护作者的声誉。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和割裂,必须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才构成对作者此项权利的侵犯。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着重在阻止他人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着重在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实践中,作者的特定行为可以推定为同意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不可能得出作者同意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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