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条约》对《伯尔尼公约》的适用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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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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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条约》规定:“缔约国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至第6条的规定”。 《版权条约》将《伯尔尼公约》第2条至第6条的规定转换为本条约的规定,要求各条约国遵守。其中《伯尔尼公约》第2条至第6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版权的保护范围
《版权条约》是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摄影术类似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或其他改变而形成的新作品,可以独立享有版权,只要不损害原作版权。对于立法条文、行政及法律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作品的官方译本的版权保护问题,由各缔约国国内立法自行决定。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文选,由于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在其本身不损害构成它的各个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各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决定本国法律对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等的适用程度,以及这些艺术作品、工业品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受保护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而受保护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也可以获得该国给予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特别保护。但如果某成员国没有这神特别保护,则这类作品必须作为艺术作品而受保护。

作品的保护范围,除了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至第6条的规定,条约还特别规定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受到保护,数据库要求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而受保护,而不论采用的形式如何;也就是说公约只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保护,而不保护无独创性的数据库。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本公约版权保护范围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
2.保护的标准
按照《伯尔尼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公约提供的保护适用于: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出版;非本联盟成员国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系于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3.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
4.对某些非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者的限制
如果非联盟成员国未能为联盟成员国的国民提供充分保护,则成员国可对在该成员国内无惯常居所的该非联盟成员国国民首次于其境内出版的作品在保护上予以限制。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对于该特定作品提供保护的范围,无须宽于首次出版国提供的保护,但运用限制权的国家应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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