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及具体方式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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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当然在作出上述规定时,同时也对其做了一个限制机制。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并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里判断使用行为是否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因素为:
1.使用作品的目的,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
2.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作品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范围;
3.使用作品的程度,从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要考虑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对被使用作品在市场上造成的影响,是否会导致该作品在市场的经济价值下降。
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常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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