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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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是为了让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版权国际条约。公约建立协调了伯尔尼联盟与泛美版权联盟之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希望建立一个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
《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权利主体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权利主体,包括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公约并不要求版权人一定参加创作,投资者也可以拥有版权。而《伯尔尼公约》认为只有创作才能产生作品,只有作品的作者才拥有著作权,因此只规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作者。
2.保护作品的范围
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只作了概括性规定,成员国必须保护的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应该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与雕塑。

3.对人身权的保护与否
公约对人身权未作强制性规定,由各成员国立法决定。因为公约重视的是版权人的财产利益,而《伯尔尼公约》将作品与作者的人格联系起来,所以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4.财产权
《世界版权公约》不仅没有规定著作的人身权,对财产权的规定有:本公约第1条所述的权利,即应包括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规定的内容相当概括,比《伯尔尼公约》少了改编权、朗诵权和摄制电影权。
5.作品的保护期
该公约第4条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保护期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如果成员国在加入本公约之前,作品是从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登记之日计算保护期,可以保留原计算方法,但不得少于自首次出版日或出版前登记日起25年。成员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则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保护水平明显高于《世界版权公约》。
6.公约的追溯力
在追潮力方面,《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截然不同。《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具有追溯力,即对公约生效时在其来源国进入公有领域,而保护期按公约的规定尚未届满的作品仍给予公约提供的保护。
而《世界版权公约》恰恰相反,《公约》在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在其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该条表明《世界版权公约》不具有追溯力,公约在成员国生效时,对该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论是否保护期届满,都不给予保护。《世界版权公约》看的是作品在受保护国的状态,而不是看作品在来源国的状态。这样一来,一个新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对其原来已经自由使用着的外国作品仍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转过头去再给以保护。
例如,阿尔及利亚于1973年8月28日正式参加该公约。在这天之前于其他成员国首次出版的作品,对阿尔及利亚来讲即永远“进入公有领域了,阿尔及利亚只有义务保护在这一天之后其他成员国出版的作品。这对于减轻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负担,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同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由于《伯尔尼公约》的内容很多覆盖了《世畀版权公约》的内容,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不能再援引《世界版权公约》第7条了。
7.对公约条款的保留
《世界版权公约》因为保护水平不高,公约内容又多为原则性规定,所以公约第20条规定,成员国不能对公约条款保留。《伯尔尼公约》因为提供的是高水平的保护,为了保证公约应有的普遍性,规定了公约条款的保留,目的是吸引更多发展中国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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