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及限制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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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保护是具有时间限制的,我国法律对于作者是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为死后50年;对于作者是法人的作品,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的50年;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这类作品,其保护期也为50年。保护期满,则版权自动丧失,作品将变为全人类的财产,进入公有领域。
而《伯尔尼公约》中对于各盟国对于盟国内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做了以下规定:
1.作者为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2.合作作者,不少于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死后50年;
3.电影作品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50年届满,如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届满。
4.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但如作者采用的笔名不致引起对其身份发生任何怀疑时,或者不具名作品或具笔名作品的作者在上述期间内披露其身份,则适用一般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5.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由各成员国内国法规定,但至少应是该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
《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人身权的保护期至少要与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相等,也可以提供永久保护。
《伯尔尼公约》对于作品版权的限制

《伯尔尼公约》在规定作者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最低的保护标准的同时,也对作者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
1.允许特殊情形下的复制。
公约赋予作者的复制权是作者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权,但是公约仍然对作者的复制权规定了限制条款。《公约》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艺术作品,即公约授权成员国国内立法直接对复制权作出限制,而无须作者的许可。至于在哪些特殊情形下,也是由内国法自行规定。公约又规定,内国法对复制权限制的前提条件是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2.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公约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盟国内部可以在不经作者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作者的作品。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善良习惯,并在为达到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
②以教学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0条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可以立法或者依据成员国之间现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的规定许可,在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制品中,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解说的权利,只要这种使用是在为达到正当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使用,并且符合正当习惯。
③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复制为合理使用。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但这种合理使用适用的前提是:第一,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则不能使用本条;第二,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未指明出处的后果由成员国的规定。
④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作品为合理使用。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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