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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 来源 : 朗辰知识产权
  • 阅读量 :
  • 日期 : 2020-11-22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的伯尔尼缔结,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同时参加该公约的国家组成伯尔尼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组织。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72个成员国,其中绝大多数均已批准了公约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并适用巴黎文本。
 
   《伯尔尼公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著作权。其核心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的正文有38条,另有一个附录。其中第1-21条为实体规定,其余的均为行政性条文。实体性条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受保护的作品,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下面给大家先讲讲《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来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依据此条约规定,受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待遇包括两种:

   ①公约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已经或将要为其本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该成员国单行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包括涉及著作权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诉法等;

   ②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就是指公约提出的最低保护要求。

   2.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公约规定的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的适用标准,采用了两种标准,一个是适用作品的作者的国籍标准,或人身标准。在不满足国籍标准时,也可以适用作品发表地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①作者的国籍标准。作者是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如果作者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只要其中一个是成员国国籍的,就可以享受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如果作者不是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有居所地,也享有公约提供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是居所地,巴黎公约却要求必须是住所地,可见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平更高。

   ②作品发表地标准。非《伯尔尼公约》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公约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伯尔尼公约》所提供的国际保护。

   ③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一成员国有惯常居所,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国民,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的“作者国籍”标准。

   ④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而言,如果电影作品的制片人是法人、其总部或经常居所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的;该成员国被视为有关电影作品的“来源国”,电影作品的作者应该比照作品发表地标准享有国民待遇。

   ⑤对于建筑作品和建筑作品中的艺术品的作者而言,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境内,或建筑物中的艺术品位于公约成员国境内,则该成员国被视为建筑作品和建筑作品中的艺术品的“来源国”,其作者应该比照作品发表地标准享有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使版权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只要作者在某一成员国有国籍,或者在某一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者在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都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内受到版权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是指,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存样书,缴纳相关费用,也无须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等。
自动保护原则指的是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及行使根据国民待遇其他成员国所提供的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就是说,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就在所有成员国自动享有著作权;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无居所,但其作品是在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时,就受到所有成员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虽然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使版权可以自动在成员国内获得和本国国民一样的版权保护。但是,《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在各个成员同获得的版权保护是相互独立的,并互不影响。作者只能在该成员国获得该围版权法给以的保护,所以《伯尔尼公约》并没有创立“国际版权”。

   独立保护原则不仅维护了各成员国版权法的独立性,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同时也保证了作者在起源国以外要求版权保护时,不受他在起源国所受保护的影响。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著作权独立性原则,使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公约中来,确保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普遍性。但是由于各国依据本国法对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给予保护,会使保护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公约强调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就是指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对于本国或他国作者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但是不妨碍成员国的法律可能给予更广泛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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